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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1-03-12 18:1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山东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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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山东国稳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服务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的权威第三方机构,在稳评业务上有丰富的资源和调研经验,我们公司秉承诚信为本、实力为先,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在不断完善和提高服务标准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和人才资源,将竭诚致力服务于国内各大企业,为其提供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在本市境内建设实施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0亩的;

(二)项目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户数30户以上的或安置人口超过200人的;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

(四)项目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 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较大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很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备案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材料。

      第六条 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评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评估责任主体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评估,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估主体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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